要约的有效期间是多久

法律分析:要约的生效时间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
具体来说,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或规定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效),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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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有效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
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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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有效期的确定有: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或者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失效;
4、要约被拒绝或者被依法撤销的,要约失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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