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怎么推翻,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推翻事故认定书的方法如下:
1、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30当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平、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2、如果当事人确实有证据证明交警程序违法,也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监察等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要求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
4、通过取证、举证、质证,明确原因,在庭审中提出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并尽最大努力推翻同样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法院审查质证后,如果认为当事人主张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接受交警认定书的认定结论,重新确定责任比例,无需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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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事故认定书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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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可以被推翻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由上述法条可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证据,证据并未经过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注意,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只有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修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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