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确定行政诉讼被告,主要依据是哪个行政机关作出了被诉的行政行为。如经过复议,复议维持则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改变则复议机关为被告。未及时复议的,可选择原机关或复议机关为被告。多个机关共同行为的,它们为共同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错误确定被告可能导致诉讼被驳回或无法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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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常见方式有:直接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经复议后,根据情况选择原机关、复议机关或二者共同为被告;多机关共同行为的,列为共同被告。选择方式应基于具体案情和复议情况,确保正确指认被告,保障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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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操作:1)直接诉讼时,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2)经复议维持的案件,列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3)复议改变原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4)未及时复议的,可灵活选择原机关或复议机关为被告;5)多机关共同行为导致诉讼的,应将这些机关都列为被告。确保准确列明被告,是行政诉讼成功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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